1960年3月22日 “鞍钢宪法”
196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报告》总结了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经验。毛泽东代中央起草批示,将鞍钢实行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做“鞍钢宪法”,要求在工业战线加以推广。批示指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